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70********,苗族,文盲,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丘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下午3点多,被告人朱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到温浏乡石别村民委革羊村小组“弄首”坡脚的自家农地里烧杂草。由于风大不慎引发山林火灾,致使张某某承包的退耕还林人工林杉木林(幼苗)被烧。经鉴定,过火地面积为18公顷(270亩),过火前地类为退耕还林人工杉木造林未成林地。被烧主要树种为:杉木(幼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地所有权为集体。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过失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8公顷(270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彩
检察官助理:杨秀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693****(其丈夫熊某某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一百八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害人张某某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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