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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湖北省大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朱某某位于大悟县**镇**河**号的住所**,经大悟县公安局核查,其中35张为朱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示意图、  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卡查询记录及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何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现场搜查等视听资料;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伶俐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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