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59********,汉族,博士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昆仑饭店一楼大厅内酒后滋事。民警冯某某接警赶到现场后,朱某某拒不配合执法,在被带上警车时拉拽辅警耿某某衣领,踢踹民警冯某某,致耿某某“颈部皮肤挫伤、软组织损伤”。后被告人朱某某在新源里派出所内,撕咬和踢踹正在执法的民警孙某某、房某某,致孙某某“右上臂皮挫伤、软组织损伤”,被现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耿某某二人伤情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朱某某现已取得受伤民警、辅警及昆仑饭店谅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北京市西城区**街**号。
2.预审卷5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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