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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单元**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辅警王某某在一中队带队民警刘某某的带领下在文登区**路平安岗处执勤指挥交通,王某某在拦停一辆车牌号为鲁******的银灰色BYD轿车时,被告人朱某某不听从指挥,驾驶该车辆将王某某拖行十余米后致使王某某倒地,导致王某某右肩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双

2020年3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证据光盘1张和视听资料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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