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8〕59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号**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8年3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同年3月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01日21时许,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三中队值班民警张某某和巡防队员杜某某接金水路分局指挥中心指派,前往郑州市金水区*****街交叉口处理打架警情,在处置警情的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剁民警张某某左腿两脚,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碍公务随即被在场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证人侯某某、张某某、范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黄河中心医院诊断证明、警官证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朱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
代理检察员:李明伟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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