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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妨害公务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朱某某,199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如皋市******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08月0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813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09月11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0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上午9时30分许,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城南交警中队交警徐某某带领吴某某等4名警辅人员在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南路与石湖东路路口执勤。恰在此时,警辅吴某某发现被告人朱某某(送外卖人员)驾驶电动车沿石湖东路由东往西逆行,遂在地铁石湖东路站二号口处将朱某某拦下,并依法告知其违法事由并通知其到警务室接受处罚,朱某某拒不配合执法,自行去取外卖,回来后意图离开,吴某某上前阻止,朱某某遂打了吴某某头部一拳,将吴某某的警帽打掉,又踢了吴某某一脚,在吴某某意图控制朱某某的时候,反被朱某某抓住吴某某的脖子,后两人一同倒地。后朱某某被增援的警辅人员一同控制住并带至警务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09月15日,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在职证明、悔过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徐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路面监控、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009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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