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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55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因酒醉失去控制,其家属报警,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民警张某某及警辅人员王某某、潘某某等人接警后,前往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老粮库东北侧田地的现场处警,并应朱某某家属要求将其带往医院醒酒,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推倒、拳打民警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执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实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兴龙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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