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泗洪县**镇**街**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在泗洪县汽车客运南站,无故滋扰过往群众。群众报警后,泗洪县公安局指令洪桥路派出所民警齐某某等人出警处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威胁、恐吓执法民警,并主动上前对民警齐某某实施抱摔,后被制服带离。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提供的出警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瑞呈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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