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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妨害公务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被我院依法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0日15时30分许,洛阳市110指挥中心先后指派古城分局、特警支队民警到洛龙区**南路现场处置群众堵路事件,民警到场后劝阻堵路人员自行离开,对于不愿自行离开的人员,民警口头传唤强制带离现场,在带离参与堵路人员朱某某的过程中,该朱拒不配合,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躺在地上对徒手控制他的民警脚蹬手抓,先后咬民警张某某、冯某某两人,蹬踹协警王某某,抓伤民警李某某,现该四名受伤民警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张某某等四人的陈述;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伤照片、诊断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陈西远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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