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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妨害公务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43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89********,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西平县**镇**小区**楼**单元**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8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15时许,西平县公安局柏城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冯某某带领辅警周某某、孟某某等人在西平县柏城镇北街回中处警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不顾民警劝阻、制止,并对上前执法的辅警周某某使用暴力,将其手背多处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接处警登记表、视频情况说明、工作证明及证件复印件、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照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赵某甲、薛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8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西平县**镇**小区**楼**单元**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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