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61957********,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小学文化,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简称连南县)**镇**厂务工,住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晚上19时40分许,驾驶无牌无证的男装摩托车,途经在连南县三江镇团结大道行政服务中心路段,见有执法人员依法设卡查车,即调头躲避检查,被执法人员拦下。执法人员将车锁匙拨下,并要求朱某某到执法点接受检查。朱某某以给回车锁匙为由,抗拒执法,摆脱执法人员后坐在了该路段中间的花坛,不愿意站起来,当执法人员伸手去拉朱某某时,朱某某就用口咬向执法人员,并咬到辅警房某甲(未达轻微伤)。当执法人员对朱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时,其用脚踢执法人员,并踢到辅警房某乙左边的肋骨(未鉴定),当执法人员将其控制后,朱某某依然不配合工作,威胁骂执法人员,还用手中的头盔挥向执法人员(没挥打到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唐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房某甲、房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诉与辩解;5.南公(司)鉴(法活)字[2020]47号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曹日颖
2020年9月27日
1.被告人现羁押在连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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