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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妨害公务罪)(公开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盖州市东城红旗**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盖州市**办事处皇家永利KTV滋事,并扬言要殴打警察,盖州市**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接到110指令到现场执行公务,朱某某拒不配合,并且用拳头殴打、用脚踢踹民警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嵘

                                  检察官助理:刘萍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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