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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9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曹县**街道**村**村**号,居住于菏泽市牡丹区**街**广场**坊”养生馆。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街**广场西侧“**”养生馆,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牟利。2018年12月29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养生馆查获王某等4名卖淫嫖娼人员,其中包括2名卖淫女,并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介绍2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丽

检察员陈敏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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