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20年5月18日、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租住的合肥市新站区**大道**小区**室,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7月22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3.证人黄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邵跃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PDF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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