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村**庄。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日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刑九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王某甲和王某乙开着王某甲的电动四轮车来到被告人朱某某的家中,朱某某拿出一包毒品老黄皮,然后三人在朱某某家中吸食毒品老黄皮,过了三四天,王某甲和王某乙又来到朱某某的家中,还是在朱某某家三人吸食毒品老黄皮,毒品由被告人朱某某提供。又过一天,王某乙自己骑着电动车来到朱某某家,二人在朱某某家吸食毒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情况说明等;
2、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
4、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心忠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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