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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通过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先后三次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西路**号**室其住处,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朱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5.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辨认被告人朱某某的笔录、被告人朱某某辨认涉案地点的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被告人朱某某前科情况查询记录、证人王某某辨认涉案地点的照片、涉案地点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健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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