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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7〕15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9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2月起,被告人朱某某租住在本市官渡区官渡镇秀英村550号三楼出租房。2017 年9月29日,朱某某容留“文某某”(身份未查清)、谢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共四名吸毒人员在该房屋吸毒。2017年9月30日14时许,民警在该出租房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和谢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三名吸毒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助理检察员:詹晶

   书记员:戴黎航

2018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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