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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中旬的一个晚上8时左右,朱某某容留张某某在其管理的广西平南县**镇污水处理厂门卫室内共同吸食冰毒。2020年10月底的一个晚上8时左右,朱某某容留某某甲在其管理的广西平南县**镇污水处理厂门卫室内共同吸食冰毒。2020年11月4日晚上21时左右,朱某某容留某某甲、张某某以及一个绰号叫“某某乙”的男子在其管理的广西平南县**镇污水处理厂门卫室内,利用冰壶为工具,以烘烤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某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伟栋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讯问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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