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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居住的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约10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4)检验报告;(5)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鸿

检察官助理:黄雪琴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2卷、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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