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058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区**街道办事处**路**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在网上购买毒品“小马”后,邀约刘某某、余某某、石某某三人在其位于昆明市**区**栋**室自己的住宅内,一起吸食毒品小马,经检测证实,四人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食毒品的工具;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余某某、石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现场检测报告;7.本案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予以容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琼仙
检察官助理:李振武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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