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其租住处,与涂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三人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尿液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涂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邱红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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