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于2003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湘乡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5年2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乡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由被告人朱某某出资在湘乡市**宾馆内开设房间,由周某某出资购买毒品供两人吸食。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朱某某出资100元在湘乡市**宾馆开设房间,和周某某一同吸食冰毒。

2、几天后的一个晚上,朱某某出资100元在湘乡市**宾馆开设房间,和周某某一同吸食冰毒。

3、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朱某某出资100元在湘乡市**宾馆开设房间,和周某某一同吸食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津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