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西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41990********,汉族,大学文化,牡丹江市**局**中心科员,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城**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区**栋)。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5日,在被告人朱某某牡丹江市西安区**城**号楼**单元**室家中,被告人朱某某容留王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2.2019年11月23日,在被告人朱某某牡丹江市西安区**城**号楼**单元**室家中,被告人朱某某容留王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3.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公寓**号开的**房间并且缴纳房费之后,容留王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4.2019年6、7月份的一天,刘某某、王某某先后到被告人朱某某牡丹江市西安区**城**号楼**单元**室家中,由被告人朱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经侦查,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传唤至海林市公安局办案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毒品照片;
2. 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破案、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消费记录、万达公寓订单记录,扣押、发还清单等;
3. 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6. 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镡浩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诉讼卷宗5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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