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乡**村**组**号,无前科,患有***。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许,被告人朱某某租住邵阳市火车南站对面一家庭旅馆205号房间。同月10日许,朱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简某甲、“舅姨”在该房间吸食毒品;同月29日19时许,吸毒人员简某甲携带毒品至该房间,朱某某与简某甲在该房间吸食了毒品,后吸毒人员简某乙也来到该房间,三人吸食完简某甲带来的毒品后,由简某乙出资,朱某某联系购买了300元的毒品,后三人一同吸食。当日22时许,三人吸食完毒品后,朱某某睡觉,简某甲、简某乙二人玩手机至次日7时许,简某甲、简某乙继续吸食剩余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2.证人简某甲、简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崇慧

检察官助理:刘玉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公安局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