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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2016年8月18日因吸毒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7月20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同年8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1028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容留朱某甲、舒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5月中旬至5月底,被告人朱某某四次容留杨某在其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容留朱某甲、舒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容留朱某甲、罗某某、罗某某的朋友在其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因吸毒被挡获后,主动向民警交待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因吸毒被挡获后,主动向民警交待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四川省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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