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1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怀宁县**镇**街**巷**号。曾因容留卖淫,于2017年9月2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派出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怀宁县**镇**路两间门面房内容留汪某某、王某某、沈某某、林某某四名卖淫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卖淫一次向嫖客收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并约定与朱某某三七分成,卖淫女得七成,朱某某得三成。期间,汪某某、王某某、沈某某、林某某先后卖淫18次,朱某某分得770元。2019年1月24日,沈某某、林某某在朱某某上述门面房内卖淫时被警察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沈某某、林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结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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