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274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起,被告人朱某某以本市白云区**镇**街**号**楼为窝点,容留张某某、吴某某在上址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姚瑶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避孕套13枚,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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