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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容留卖淫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9008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座**号楼**单元**楼东户。2019年1月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利益,自2018年初至2018年11月,多次向卖淫女高某某、王某某介绍嫖客,并多次容留上述卖淫女在其位于莱阳市**座**号楼**单元**楼东户的家中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所得与卖淫女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查获记录等书证;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婷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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