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88********,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县**镇**村**,现住深圳市罗湖区**街道**村**号**楼**,无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8年9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租住本市罗湖区**村**楼**房和**房,自2018年5月起,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利,将上述房间及房内设施提供给他人卖淫,一次收取50至100元不等费用。2018年8月12日18时许,朱某某容留周某某在**楼**房内向刘某甲卖淫;2018年8月16日,朱某某容留蒙某某在**楼**房内卖淫5次,其中21时许,蒙某某向邓某某卖淫时被民警查获;2018年8月16日,朱某某容留周某某在**楼**房内向张某某卖淫。民警于2018年8月16日21时许,在**房内抓获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经营者朱某某的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刘某甲、蒙某某、邓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冷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由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光盘一张,附纸质打印版本,微信交易记录、微信个人信息、微信群成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深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