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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辩护人毛佳,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和林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在其位于本市**区**街道**安置区**栋**号的**按摩店内容留妇女卖淫,并每次从其容留的卖淫女处收取提成人民币40元。

2018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林某某容留卖淫女喻某某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与嫖娼人员颜某某发生一次性交易,容留卖淫女唐某某与嫖娼人员李某某发生一次性交易。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追缴物品清单、照片、监控截图、情况说明、家庭情况陈述、家庭情况表、残疾人证、X线诊断报告单、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现场检测报告、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林某某、颜某某、喻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参与的犯罪行为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2、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敏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侦查案卷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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