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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18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 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91********, 汉族,大学文化,系**保险公司**支公司员工,住昆山市****广场****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12月23日被昆山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20年4月2日晚,被告人朱某某酒后至昆山市开发区新城天地商业街停车场,无故将被害人蒋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等十一人停放在此处的11辆汽车车身漆面划坏,合计损失价值人民币5700元。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蒋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等十一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1700元,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维修报价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二、危险驾驶

2020年4月2日晚,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8****小型客车沿本市前进路中欣广场门前东西通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车辆左前部与由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车位内的号牌为苏N8****小型普通客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6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00元,情节严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湘杰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广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监控录像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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