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7172,汉族,大专文化,盐城***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亭湖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发展成为婚外情人关系,后陈某某离婚。2019年11月始,陈某某、朱某某多次因朱某某离婚事宜发生争吵、分手、复合。两人分手期间,朱某某多次给陈某某发送纠缠、恐吓微信,到陈某某工作地点滋扰,并威胁、恐吓陈某某父母及前夫,要求陈某某继续与其交往,致使2020年6月13日陈某某自杀死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中下旬,陈某某与朱某某分手,陈某某前往杭州瑞苏民宿酒店工作,并将朱某某的微信、电话拉黑。2019年12月21日14时30分,朱某某来到杭州陈某某暂住的瑞苏-**民宿酒店大厅内,多次大声喊叫“陈某某出来”,在工作人员劝阻时直接将吧台的电脑显示屏推倒,扰乱酒店秩序。后工作人员报警,朱某某仍继续吵闹。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将朱某某带至派出所,登记朱某某相关信息后放朱某某离开。之后,朱某某再次来到**民宿酒店,继续吵闹,要求“陈某某出来”,并与陈某某的同事刘某某发生争执。工作人员再次报警,派出所民警将朱某某带至派出所关留2小时。当晚,陈某某联系朱某某,要求朱某某不要再纠缠她。次日,陈某某向老板冯某某提出辞职,经劝说后,仍在瑞苏酒店工作。
二、2020年1月8日19时许,朱某某来到杭州陈某某工作的瑞苏-**客栈内寻找陈某某,一直反复向陈某某说话,直至当日22时许,陈某某回客栈房间休息。当晚,朱某某也入住该客栈。次日8时许,朱某某反复敲陈某某房门,陈某某要求其不要再纠缠、吵闹,朱某某未予理睬。后陈某某报警,朱某某躲回自己房间,待民警走后继续敲门,陈某某被迫开门,两人再次约定分手。朱某某下楼离开时,将其手机狠狠拍打在吧台上,恐吓称将让酒店关门,让工作人员提前找好下家。后陈某某被迫于2020年1月15日辞职。
三、2020年3月至6月期间,朱某某多次在微信上纠缠陈某某,并以找陈某某前夫父母、女儿等为由恐吓陈某某。
四、2020年5月28日21时30分许,朱某某来到陈某某父母家敲打窗户,寻找陈某某,陈某某父母报警。
五、2020年5月29日10时许,朱某某再次来到陈某某父母家中,以索债为由逼迫陈某某父母联系陈某某,并恐吓陈某某父母。在陈某某父母联系陈某某后,朱某某亦在电话中恐吓陈某某。当天下午,朱某某再次来到陈某某父母家中,陈某某父母报警,民警到场后教育朱某某要用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次日,陈某某回青阳,双方约定彻底分手。
六、2020年6月11日,朱某某再次联系陈某某,陈某某请求其不要再纠缠时,朱某某仍然纠缠。陈某某被迫将其与朱某某的聊天记录发送给朱某某妻子叶某某,叶某某将此事告知朱某某。6月12日至13日,朱某某反复拨打陈某某工作的山居*****民宿电话,并恐吓陈某某必须在17时回到青阳,否则就去找陈某某女儿。当天下午,陈某某辞职,并回到青阳。当日22时许,陈某某将朱某某约至青阳县芙蓉湖,待朱某某到场后,直接跳入湖中。朱某某跳湖救人未果后报警。
2020年6月16日,朱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复印件、南京医科大学附属逸夫医院门诊病历、简历、收条、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报警记录、住宿记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陆某某、汪某某、章某某、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戊、叶某某、何某某、孙某某、陈某戌、刘某某、管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章某甲、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等笔录;
5.监控视频、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录音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恐吓、纠缠、滋扰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玲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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