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赵某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万客来火锅”喝酒后,在该饭店门口处,随意殴打被害人翟某某,致翟某某鼻部软组织损伤及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翟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万客来火锅”的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靳玉玲
检察官助理朱明帅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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