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75********,汉族,初中文化,**街道城管科协管员,住南京市建邺区**苑**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棚**号**队)。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在本市建邺区**苑**栋公共电梯内,无故踢踹电梯门及操作面板,造成损失人民币8595元。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朱某某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修理发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慧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邺区**苑**栋**室;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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