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绰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厨师,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现住安远县**镇**村**村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案件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8日20时许,在安远县**镇**村牛仔岭下小区召开精准扶贫小组评议会时,**村村民赖某甲因空心房拆迁、农田水渠等问题与村书记何某某(已被判刑)发生口角,赖某甲之子赖某乙打了何某某一巴掌,将何某某的嘴巴打出了血,随后双方发生推扯,但及时被在场的村干部、村民劝开。随后,何某某便打电话给郑某甲(已被判刑),叫郑某甲带人进来。随即,郑某甲、郑某乙(已被判刑)邀集叶某某、郑某丙、孙某某、赖某甲、郑某丁、郑某戊、薛某某(均已被判刑)和被告人朱某某等二三十人,分别乘坐七八辆轿车或驾驶摩托车前往安远县**镇**村**小区,无故在村民赖某甲、赖某乙家的后门及附近聚集围堵闹事。在与何某某交流后,郑某甲指使郑某乙、郑某丙、孙某某、薛某某、叶某某、赖某甲、郑某丁、郑某戊及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对赖某甲、赖某乙进行喊话威胁、恐吓及辱骂,其中叶某某、薛某某用脚踢赖某甲、赖某乙家后门,叶某某还使用砖块砸赖某甲、赖某乙家的后门,朱某某也一起围堵并骂了“你阿个芝麻,有本事打人没本事处理、野仔”之类的话。整个过程持续时间长达约半个多小时,导致大量群众围观滞留,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后郑某甲接到其舅舅赖某乙及欧某某的电话劝告,才指示郑某乙、朱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列为网逃人员,同年11月18日下午17时许在安远县**镇**村**村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拒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胡某某、欧某某、杜春福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赖某甲、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及同案人郑某甲、郑某乙、叶某某、郑某丙、郑某戊、郑某丁、薛某某、赖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郑某甲、郑某乙、何某某等人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强英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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