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高新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9日至2019年8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老宅基地和树木赔偿不合理为由,先后多次到北京上访。襄阳市、高新区、刘集办事处也多次做工作接访劝解,但朱某某置若罔闻,并且其要求赔偿的数目也起来越高,现场要求再赔偿8万元。2018年8月初连续几天,被告人朱某某携带农药窜至本市高新区管委会邓某某书记、李某某书记的办公室,撒泼耍横、死缠硬磨,并以解决不了赔偿的事情就喝农药自杀来威胁领导,严重影响了高新区管委会的办公秩序。朱某某不断进京缠访、闹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浪费了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仅社区接返朱某某进京上访费用就达到579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法上访,在公共场所借故闹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焕川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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