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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9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滕州市南沙河镇**村“家常菜馆”因琐事与朱某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朱某甲将朱某乙、朱某丙殴打致伤。经法医学鉴定,朱某乙、朱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高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害人朱某乙、朱某丙陈述,被告人朱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洋

曹祥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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