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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未检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其女朋友秦某某在本区大龙街傍江东村古氏祠堂附近遛狗时,因其小狗的问题与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李某某(男,案发时17岁)、方某某等人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到附近百货店购买菜刀一把,持刀砍伤被害人李某某、方某某手部和腿部等部位(二人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其后,被告人朱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5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号牌为贵BWJ****)搭载习某某、黄某某和靳某某(均另案处理)前往本区石碁镇莲塘村时,因琐事与途经的被害人周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后离开现场。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让黄某某准备四把刀具,并纠集习某某和靳某某一起搭乘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的上述小汽车,去到本区石碁镇莲塘村万人乐超市正门对面超润甜品店附近路段找到被害人周某某。其后,被告人朱某某与靳某某、黄某某先后持刀追砍被害人周某某,习某某持刀在旁守候,共同致被害人周某某头部和手部等部位受伤(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同年5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6月26日、28日,黄某某、习某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康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只。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小汽车一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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