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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4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蒋某某的妻子唐某某与黄道文因客车拉客问题在桂林琴潭车站发生争吵,次日上午,蒋某某将该事告知徐某某、冯某某(均已判刑)、朱某某等人。2019年3月4日上午12时许,徐某某驾驶沪C****9号白色小型客车,跟随秦某某驾驶的桂B****7号融安班客车(售票员:黄道文),冯某某驾驶朱某某的桂C****8号柳微车在百寿镇大桥头附近道路上将融安班车(桂B****7号客车)从前面拦截、逼停,徐某某驾车尾随阻住,融安班车前后不能动,被害人黄某乙及黄某丙到达该处后与唐某某发生争吵,唐某某先动手打黄某乙,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朱某某用拳头、扁担打黄某乙、黄道文,冯某某拿砖头把黄某乙的头部打伤。经司法鉴定,黄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蒋某某、徐某某、冯某某、梁某某、黄某丙、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图、笔录、照片等;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拦车滋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永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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