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朱某某和朋友陈某甲到汕头市金平区**园**栋*单元**房陈某乙的家中喝酒,至凌晨5时多,被告人朱某某酒后独自到**园的车库,采用用手捶打和连续踩踏车辆的前车盖、掰拉车辆的雨刷到变形等方式随意损坏被害人魏某某的白色起亚牌YQZ7169FA 小型轿车(闽B21****),被害人宋某某的白色本田牌GHA7150AAC5C小型轿车(粤DF****),被害人陈某丙的白色宝马牌BMW7201LM小型轿车(粤D0****),被害人刘某某的蓝色宝马牌BMW7200QL(BMW3****)小型轿车(粤DC****)。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4辆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合计10222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市区**路**派出所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对损毁车辆的地点、视频截图等照片辨认附卷;
2.被害人魏某某、刘某某、宋某某、陈某丙的陈述;
3.证人陈某乙、陈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家祥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6.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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