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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40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村,于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被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婚内与被害人卢某甲恋爱,后卢某甲得知朱某甲有妻子后,2019年12月便提出与其分手,朱某甲不同意,并多次到被害人的家、租房处、工作场所威胁、拦截、殴打被害人。

1、2020年2月4月16时,朱某甲携带裁纸刀到潘集区田集街道**村被害人卢某甲家,威胁被害人与其见面,遭拒绝后,朱某甲持刀威胁被害人的家人,与被害人的家人扭打在一起,并持刀将拉架的门邻朱某乙的手划伤。

2、2020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晚上12时许,朱某甲开车到被害人卢某甲在凤台县丁集镇工作的**足浴店,在店外纠缠并辱骂、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头面部受伤。

3、2020年9月6日12时许,朱某甲到被害人卢某甲在潘集区田集街道**出租房处,对被害人拦截、拖拽和殴打,致被害人眼部和脸部受伤。

4、2020年9月13日22时许,朱某甲到被害人卢某甲在潘集区田集街道**出租房处,拦截并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脖子受伤,后被赶来的门邻顾某某拉开,随后,朱某甲又骑着电瓶车将被害人撞倒,致被害人膝盖擦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卢某乙、卢某丙、朱某乙、赵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隐瞒已婚的事实与被害人恋爱,在被害人知情后提出分手时其不同意,并多次威胁、拦截、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甲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振国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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