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19〕68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51981********,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福建省闽侯县**乡**号。2019年4月22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于2019年10月2日和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今,被告人朱某某等闽侯县洋里乡茶场坪古洋村民多次以洋里乡茶场坪古洋茶山土地应当归属村民所有为由到各级政府信访。在接到乡、县、市三级信访部门答复土地权属为洋里乡集体资产且同一诉求不再受理的情况下,2019年4月24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携带一周多岁的幼女三次进京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并被北京市西城派出所训诫。洋里乡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接访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仍要求政府要将乡集体土地分配给村民所有,否则将继续进京非正常上访;回乡途中,在接访人员保障其正常饮食情况下,被告人朱某某仍多次不配合工作人员。被告人朱某某为实现个人诉求,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信访场所进行违法上访,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5月2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接受证据清单、工作证、身份证复印件、接访租车费发票、闽侯县人民政府林权证、山林权清册、自留山清册、闽侯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福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合同书、延包补充合同书、收款收据、民事判决书、2013-2015年、2018年信访件材料、朱某某幼女交接单、轮流值班表、值班方案、干部交接单、保育费发票、看护朱某某幼女现场照片、稳控工作日记洋里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林某某、江某某、谢某某、郑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等国家机关附近非正常信访,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胜男
2019年12月26日
附注:
(一)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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