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陈某某在麻城市宋埠镇金丽轩餐馆吃饭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陈某甲得知此事后邀约周某某等人赶到金丽轩餐馆要求餐馆老板段某某交出对方人员,宋埠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陈某甲等人劝离。第二天,被告人朱某某受陈某甲邀约同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一起来到金丽轩餐馆,采取霸占餐桌、堵住门口等方式阻止顾客进入,干扰餐馆正常营业,陈某甲等人要求段某某对陈某某进行赔偿,段某某为不影响酒店营业被迫给付陈某甲26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晨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