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7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州**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小区**梯**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卢某某(另处)注册成立广州**网络有限公司,后雇佣被告人朱某某及李某某、郑某某(均另处)作为公司员工,从事网站开发和广告推广业务,分别开发“博体体育”和“8bo比分”网站。2015年,卢某某以广州**网络有限公司为股东加入广州**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后被告人朱某某及李某某、郑某某分别以技术人员、人事主管、财务主管身份在广州**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任职。

 2017年,被告人朱某某与卢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人合谋通过“8bo比分”网站为境外赌博公司进行广告推广。其中,李某某负责广告业务接洽,郑某某负责广告费用的统计、结算,被告人朱某某负责编写 “8bo比分”网站及广告位链接代码,并对网站进行日常维护。

2019年10月,李某某结识一名QQ昵称为“**”的境外网络赌博公司人员,以每季度7万元的价格在“8bo比分”网站发布“HG1717”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广告,将其LOGO及链接植入到“8bo比分”网站五个广告位中,供中国境内赌博人员点击进入后进行赌博犯罪活动。

被告人朱某某及卢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人在明知“HG1717”为境外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服务,使跨境网络赌博顺利实施。经统计,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及卢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人通过为 “HG1717” 境外赌博网站在“8bo比分”网站内进行广告推广,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卢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宏

                               检察官助理:季青伟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145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