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丰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地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组**号,住业州**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咸丰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3月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严金、杨永铣等人(均已起诉)分别在恩施市白杨坪乡九根树村熊孟魁家、刘克见家及该乡麂子渡村刘鲜洋家、麻竹园村刘兵经营的桃花源农家乐等地11次开设赌场,为雷建平、姚芳等人以麻将“推筒子”赌博方式赌博提供便利,抽头渔利人民币10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及缴款书等书证;2.严金、杨永铣等29名证人的证言;3.指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淑玲
周春婷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咸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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