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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和黄某某(已判决)经事先合谋,于2018年12月份左右,开设“牛牛”赌局,抽头渔利两人分成。被告人朱某某负责联系赌客参赌、抽庄风;黄某某负责联系赌客参赌、安排徐某某(已判决)抽庄风。后上述人员在江阴市**街道**村**上北侧养鸡场、江阴市**路**园等处开设赌局6场,抽头渔利人民币2.5万余元。被告人朱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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