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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00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现住安阳市**家属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张某甲(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通过秦某某(在逃)联系缅甸赌场取得代理资格,依托缅甸赌场提供的“人和国际”网络赌博平台,由侯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已判决)分别在安阳市、驻马店市向下发展赌博代理,2018年足球世界杯开始后,该团伙又开展网络赌球违法犯罪活动。在该团伙中,被告人朱某某,负责与缅甸赌场联系解决技术问题并通知各赌博代理;被告人朱某某将自己的微信号、银行卡提供给张某甲、侯某某等人用于赌资接受和结算等活动,其中朱某某从中截留18552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的供述;4.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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