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逮捕前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街**号院**。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于本市石景山区**街**号院**处,利用马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境外赌博网站“龙源”的账号、密码,以现场局方式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收取赌资40余万元,通过收取下注金额0.9%的“洗码”及现场输赢抽头营利。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住地起获并扣押人民币31390元,笔记本电脑5台,Iphone手机1部,账本7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片及扣押手续;2.书证:微信账号截图、账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潘某某、杨某某、申某某、韩某某、何某某及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谢某某、潘某某、杨某某、韩某某辨认朱某某的笔录,朱某某辨认赌局地点的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信息及流水;8.其他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岚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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