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7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镇**村**号。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1999年6月15日被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在新乡市凤泉区**镇**村、**村开设棋牌室,累计组织30余人利用麻将机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6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免冠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微信用户信息及聊天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言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红艳
检察官助理:赵志华
(院印)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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