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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2********,汉族,小学文化,阿拉尔市****连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号,住阿拉尔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唐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团**茶楼开设赌场,组织人员采取“二八杠”、“炸金花”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朱某某为赌场提供赌资两次,共计人民币20000元,非法获利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亚军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783015****;

2.侦查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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